侯猛: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侯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这常常成为法学人清谈的主要议题。但要以此为题,书写形成文字公开发表,则不仅需要勇气,还得耗费一番考据的功力。一般来说,评价法学研究状况主要围绕“事”即具体议题来展开。例如,徐爱国教授2016年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一文,就抨击了法理学的研究现状:“法学院的政治课”、“法理学的主观性和独特个性”、“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垒”。[注释1]另一方面,评价法学研究状况也可以主要围绕“人”即学者来展开。例如,苏力教授2003年在《中国法学》发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一文,统计1998年—2000年知名学者的著述引证,进而讨论了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状况、存在问题和变化趋势。[注释2] 本文也是写“人”,但关注2017年中国法学界的那些青年学者。将近20年过去,法学界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知名的大牌学者更加知名,但世代交替已经开始了,而且会变得越来越快。那么,青年学者如何去看自己这一代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对上一代学者有所承继?又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对上一代学者的挑战?这都是些比较有趣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较难精确描述,但可以从某些侧面加以客观评价。 用数据客观评价学术群体的典型作品,是布迪厄的《人:学术者》[注释3]。这部著作展示了法国学术界的知识格局、权力场域和惯习传统。本文也试图致敬布迪厄,用数据来评价中国法学研究群体,透视法学研究的知识格局和权力关系。不过,本文使用的数据种类比较单一,不免较为片面,这是在写作之前需要特别强调的。 而从引证评价法学者影响力的典型作品,是波斯纳的《卡多佐:声誉研究》[注释4]。在这本著作中,波斯纳用引证数证明了卡多佐在法学和法律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有关引证的研究,中国法学界已有不少,涉及对学者(著述)[注释5]、学科外引[注释6]、部门法学、[注释7]法律实证研究、[注释8]法学期刊[注释9]和法律引证[注释10]。本文也是接续已有的引证研究传统。 本文之所以用引证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也是试图修正现有的评价体系。目前法学界主要看发文数量,特别是在CSSCI的25大类500多种期刊上的发文数量,同时看重CSSCI法学类23种期刊,包括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的发文数量。[注释11]原因是这些期刊的影响因子较高,影响力大,但期刊影响因子高,并不代表该期刊上的所有文章质量都很高。从文献统计学上来说,核心期刊中至少有20%的文章质量不高,甚至不少文章的被引次数为0。因此,为了准确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既要看其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的发文数量,也要看其文章的引证情况。文章被引证是被学术同行认可的标志,能够反映出其真正的学术影响力。 当然,引证也存在不少问题,受到不少批评。例如,如果研究主题越小,那么被引次数偏低的概率就越高;如果该学科人数规模越大,那么被引次数就可能越多。虽然存在互惠引证的现象,但更严重的是随意引证的问题。严谨引证的做法是在看了全部文献以后,引证最好的文献。实际上目前CSSCI期刊甚至是三大刊的不少论文,在文章一开始没有文献综述,甚至没有引证意识。法学引证还有专门的问题。例如,法学研究是要对法律人有帮助,让他们引用,还是为了学者之间彼此欣赏、相互引证?[注释12]本文希望通过再次研究引证,能够让上述问题引起更多的讨论。 在方法上,本文运用CSSCI数据库来统计学者的被引次数,而不是采取技术上更高级的H评价指数。[注释13]主要原因是法学远远不如自然科学的引证规模大,知识更替速度也慢。CSSCI数据库法学论文的总量则更少。再加上本文主要做的是法学青年学者,较之法学资深学者,其引证数量更少。因此,使用H评价指数不能有效反映实际情况。虽然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的法学引证数总量更大,但本文仍然坚持使用CSSCI数据库。主要原因就在于,CNKI几乎收入所有类型的刊物,质量参差不齐,被引次数虚高,不能真正反映学术水准。[注释14]而CSSCI仅收入核心期刊,所谓核心期刊,大体上是本专业影响因子名列前20%的期刊。也就是说,核心期刊的数量,只有全部期刊的20%。本文所统计的CSSCI的被引次数,也就是学者的文章被影响因子前20%刊物上的文章所引用的数量。可以看出,CSSCI数据库的学术可信度要更高。因此,读者在判断学者的学术影响力时,应注意鉴别区分被引次数是来自CNKI还是CSSCI。 促使本文做青年学者引证次数的一个直接原因,是自2016年以来持续至今引起广泛关注的“第八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由于120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均在中国法学会的网站上公示,[注释15]这大大降低了信息搜索成本,让研究得以开始并深入进行。由于“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注释16]而且“青年长江学者”的评选也是在45岁以下。[注释17]因此,为统计和讨论方便,本文研究的青年学者也限定在45岁以下。 被引次数的统计,主要排除了自引次数、学者翻译作品和重名的被引次数。同时CSSCI数据库也只统计独立署名或第一作者作品的被引次数。这样能比较准确反映学者的学术影响力。CSSCI数据库的统计起止年份为1998年至2017年。考虑到2017年还未结束,而且收入期刊文章的时间相对滞后,可能半年左右或更长一点时间,因此,被引的实际时间跨度要更短些。本文进行数据统计时间第一次是2017年4月初。第二次是2017年8月初,本文作者逐一对数据进行更新和核实,8月7日完成所有数据统计。
按照《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公告》和《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公告》的说明,评选首先是由指定的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经2017年2月17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评选,[注释18]201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终评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投票。最后选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0位,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20位。由此来看,推荐加投票程序,不仅考虑客观指标,例如,发文篇数,更有其他因素,例如,学科或学校平衡,兼顾司法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公布的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依次顺序是:汪海燕、谢鸿飞、林维、张翔、何志鹏、梁上上、蒋悟真、董坤、何其生,并没有说明是按照得票多少投票。但一并公布的提名者获得者名单,却是明确说明了“按照姓氏笔划排序”,因此,按照投票结果排序的可能性很大。这样,表1的被引次数排名与实际投票结果会有反差并不奇怪,可以给予理解。[注释19] 为增加表1的客观可信度,除了统计被引次数以外,还统计了十位当选人在CSSCI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在CSSCI法学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在三大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注释20],以及单篇文章被引次数。[注释21] 表1 依被引次数排名的第八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注释22]
被引次数最多的是宪法学者张翔,有516次,他同时也是在三大刊上发文篇数最多的学者,有7篇。如果计算单篇被引次数,他也是最高的,有18.4次。国际法学者何志鹏在CSSCI刊物、CSSCI法学类刊物上的发文篇数都是最多的,分别为71篇和44篇,其被引次数排在第2位,有210次。不过,这也意味着其单篇文章的被引次数比较低,只有2.96次。被引次数最少的是刑事诉讼法学者董坤。这首先是因为其年龄最小、资历最浅,是当选人中唯一的80后(出生于1982年)。但如前所述,终评委员会所可能考虑的更重要因素,是因为其来自实务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所。在历史上,不是每届但有多位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当选。即便如此,其与前几届实务部门当选人同期相比,还是有相当距离的。[注释23]不过,乐见其将来有更大的进步空间。 如果将表1十大当选人的被引次数与所有候选人的被引次数进行比较,还会有如下发现,如表2所示: 表2被引次数排名前10位的第八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注释24] 被引次数排在前10位的候选人中,仅有1位入选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张翔)。不过,有5位获得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陈柏峰、王迁、蒋大兴、章志远、黄文艺),有4位未获得奖项。而没有在表2显示的被引次数排在前20位的候选人中,有4位入选十大(另3位是梁上上、何志鹏、谢鸿飞),同时有8位获得提名奖(另3位是何海波、冯玉军、廖永安),有8位未获得奖项。被引次数排在前30位的候选人中,有6位入选十大(另2位是汪海燕、蒋悟真),同时仍是只有8位获得提名奖,有16位未获得奖项。换句话说,有4位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2位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的被引次数排名是在30名以外。[注释25]但如前所述,十大评选的标准本来就比较多元,发文数量、学科学校等因素考虑得更多一些,因此,这里的引证分析只是提供另一个视角。
十大的数据显然还不能反映整个法学界45岁以下青年学者的学术状况。为此,本文又按照法学各个学科划分,对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进行了统计。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法学各学科由于学科属性、人数规模等因素,对学者的被引次数的多少影响很大。学科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修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学二级学科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调整:例如,虽然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一个学科,但从学科规模上来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是各自独立的。诉讼法学也相应分为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发展迅速,也相应从民商法学中分立出来统计。 社会法学尚未形成规模,归入经济法学。最终本文所统计各学科分别是:法学理论(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
本文的统计工作是在2017年进行的,因此,45岁以下青年学者出生年份的统计,是从1972年算起。[注释26]候选人名单和出生年份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上公布的最近几年“各学科CLSCI论文数据分析”、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介绍、各大法学院主页上的师资介绍,以及《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公示公告》,实际统计的人数有数百人。为了提高信息准确度,本文作者也向一些学科的学者进行了询问或核实。大致可以说的是,本文所公布的名单能够涵盖整个法学界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被遗漏的应该很少。 这些青年学者分组在哪些学科,主要是根据其在工作单位是归属哪个学科。因为有不少人的文章横跨两个以上学科,例如,法理学和宪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环境法学和社会法学,或者是两个学科界限较难区分,例如,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因此,只能大致按照其现在所从教的学科来分组。
(一) 法学各学科的人数分布
由于统计规模数百人,原本计划的是公布前10位的各学科引证排名。不过初步统计之后发现一些学科的被引次数,前10位中靠后的学者的引证数太少,公布出来意义不大。最后决定按照被引次数超过100次来公布各学科的名单。在分析时,仍会涉及到对100次以下青年学者,对相关学科的整体评价。此外,虽然所有的青年学者可以确定在45岁以下,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的出生年份并不能准确确定,因此,就没有公布出生年份。具体如下: 表3 法理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4 宪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5 行政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6 刑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7 民商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8 知识产权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9 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10 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11经济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12 环境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表13 国际法学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
在整个法学二级学科中,被引次数超过100次的45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共有71位。其中,人数最多的学科是民商法学,有15位,其次是刑法学有10位,经济法学(包括社会法学)有9位,法理学有8位,行政法学有7位,知识产权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各有5位,宪法学有4位,国际法学有3位,民事诉讼法学和环境法学各有2位。另有法律史1位(未制表)——俞江(华中科技大学),被引次数208次。
(二) 各法学院所的人数分布
如果按照各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区分,如表14所示: 表14 各法学院所的青年学者分布(2人以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人数最多有10位,其中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各有3位,法理学有2位,在5个学科有分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人数有9位,其中在刑法学有3位,在7个学科有分布。就此来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发展更均衡一些。清华大学有5位,其中民商法学有2位。中国政法大学也有5位,其中刑事诉讼法学有2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有4位,其中民商法学有2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浙江大学各有3位。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各有2位。除此之外,中共中央党校、浙江工商大学、多伦多大学、澳门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烟台大学、湘潭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武汉大学、苏州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有1位。虽然上述数据并不能反映中国法学的整体实力格局,但至少能够反映出青年学者的实力分布趋势。 青年学者在全国各大法学院所的实力分布,也是伴随着青年学者的流动而形成的。这些学者中有不少是从外单位调入,从而增强了该法学院所的学科布局实力。[注释27]近10年来,从外单位调入到现在单位的学者至少有如下19位(依学科顺序),这还不包括传闻中正在流动的学者:侯猛是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调入北京大学,陈林林是从浙江大学调入浙江工商大学,俞江是从华东政法大学调入华中科技大学,郑戈是从香港大学调入上海交通大学,章志远是从苏州大学调入华东政法大学,胡敏洁是从南京大学调入浙江大学,李立众是从苏州大学调入中国人民大学,姚建龙是从华东政法大学调入上海政法学院,姜涛是从江苏大学调入南京师范大学,朱庆育是从中国政法大学调入浙江大学,朱广新是从中国法学会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常鹏翱是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入北京大学,彭诚信是从吉林大学调入上海交通大学,梁志文是从华南师范大学调入南京师范大学,熊琦是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调入华中科技大学,万毅是从上海交通大学调入四川大学,吴泽勇是从河南大学调入华东师范大学,蒋悟真是从江西财经大学调入浙江大学,郭树理是从湘潭大学调入苏州大学。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学者流动特别是青年学者的流动,有助于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实力的增强。这其中最明显的是浙江大学,3位青年学者(胡敏洁、朱庆育、蒋悟真)全部是从外单位调入。
(一) 被引的类型:论文,还是专著型教科书
初步的调查发现,有相当多学者的单篇或某几篇论文的被引次数要远远多于自己发表的其他多数论文。例如,刑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第2位的劳东燕,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是论文——《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注释28]被引次数为105次。民商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最多的王轶,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是论文——《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注释29]被引次数为85次。法理学青年学者谢海定,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也是论文——《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注释30]被引次数为68次。而且,非常明显的趋势是,这些青年学者中被引次数最多的论文,大部分是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或《中国法学》,而不是发表在其他法学核心期刊上。 也有不少学者被引次数最多的是专著型教科书。例如,知识产权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最多的王迁,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是其独著的教科书《知识产权教程》,[注释31]已经出到第四版,被引次数为111次。民商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第2位的程啸,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也是其独著的教科书《侵权责任法》,[注释32]被引次数为69次。民商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第4位的朱庆育,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也独著的教科书《民法总论》,[注释33]被引次数为80次。值得注意的是,在青年学者中,主编教科书的现象极少,因此,几乎没有被引次数。个人专著往往也不如专著型教科书被引次数多。大致来说,总的趋势是论文的被引次数要多于教科书、也多于专著。
(二) 多学科研究的引证趋势
在法学所有二级学科的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最多的是陈柏峰,为670次,而其他多数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在100-300次之间。陈柏峰出生于1980年,也是少有的几位80后之一,[注释34]进入法学界也比大部分青年学者晚几年。那么,被引次数最多的原因何在?简单的统计发现,他被引次数最多的5篇论文,分别发表在《社会学研究》(52次)、《法学研究》(41次)、《中国土地科学》(26次)、《中外法学》(24次)、《中国农村观察》(23次),[注释35]而其他被引次数较多的论文,除了发表在其他法学类期刊外,还发表在其他社会学、政治学的期刊。其论文的主题大多是社会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除了可以归属法学,还属于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从被引证的情况来看,他的论文被法学论文引证的次数不少,但被社会学等学科论文引证的次数要更多于被法学论文引证的次数。 这说明陈柏峰在法学、社会学两个一级学科都有学术影响力。严格来说,他这是多学科研究,而不是跨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常常关注两个学科之间的“空隙”,或者问题较小或者方法特殊,经常难以得到两个学科的同时认可,甚至是一个学科的认可。例如,在法学院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对社会学的影响就比较小,甚至有时也难以得到法学的认可。而在法学院做偏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其被引次数就更少。除了陈柏峰以外,对法学以外的学科有学术影响力的青年学者还有王迁,他的总被引次数排在第2位,为628次。他的著述除了被法学类期刊引证以外,还比较多的被新闻学、传播学、图书馆学、经济学、体育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所引证。
(三) 法学各学科的引证差异
与陈柏峰、王迁的论文较多被法学以外的学科文章引证完全不同,民商法学特别是传统民法学、刑法学由于研究规模较大,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也是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因此,民法学者和刑法学者的论文,大量被本学科论文引证的情形十分常见。[注释36]例如,刑法学者劳东燕被引次数最多的论文,就是被其刑法学同行所引证。值得注意的是,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互引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例如,民商法学者王轶、许德风、宪法学者张翔被引次数最多的论文,一半甚至更多是被法学其他学科引用。这反映出他们研究问题具有超越特定部门法的特点,说明目前法学内部之间也存在着跨学科研究的趋势。 法律史和国际法这两个学科,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人数规模并不小,但被引次数超过100次的只有3位。而这3位情况又比较特殊。例如,排名第一的郭树理,主要从事体育法包括国际体育法研究,其著述较多被体育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所引证。排名第二的何志鹏,主要是通过在CSSCI上发表大量论文,提高被引次数,是以量取胜。而排名第三的宋晓,虽然主要做国际私法研究,但同时也进行司法制度研究,这方面著述被引次数不少,从而提高了总被引次数。而被引次数90次左右的,目前只找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如此看来,国际法学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中文引证规模。可能的原因包括:国际法学在国内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中文论文相对困难,发表总量少;国际法学比较多偏好用外文写作发表;即使是中文写作,引证文献也主要是外文,没有形成引证中文的传统。 法律史学科包括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只有一位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超过100次。可能的原因包括:第一,与国际法学情况类似,国内法学核心期刊比较少发法律史的论文。第二,法律史研究范围极为广泛,主题过于分散。第三,法律史研究受到国内史学写作的影响,更强调引用原始资料,主要靠典籍和历史档案,而不甚注重引用已有研究成果这种所谓二手文献引证。因此,也就难以形成引证群体。以中国法律史为例,李启成(北京大学)、80后的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的被引次数超过80次,而被引次数超过30次的其他学者目前也只查到2位。第四,法律史学者不仅较少互相引证,而且群体规模也有萎缩趋势。不仅年龄断档明显,甚至有的已经转行从事部门法的研究。 从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来看,民事诉讼法学比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实力要弱不少。被引次数超过100次的,刑事诉讼法学有5位,而民事诉讼法学只有2位青年学者。除了廖永安、吴泽勇以外,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学)、陈杭平(清华大学)和霍海红(吉林大学)三位排名靠前,但被引次数也没有超过50次。相比之下,民诉上一代的知名学者要明显多于青年学者。或许是他们更有机会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影响到青年学者的发表,进而影响他们的被引次数?法学的其他学科也存在类似问题,可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更为突出。但不论怎样,可以说青年一代的学术引证群体还没有形成规模。 学术引证群体还难以规模的学科,还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看似研究人数众多,但学科的几大板块,包括经济法总论、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企业公司法,彼此之间的知识联系较弱,因此互相引证比较少。即使是在金融法学科内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的研究也相对独立,知识之间的相互引证也比较少。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经济法学的人数规模并不比民商法学小,但名单中青年学者人数和被引次数却都要少于民商法学。这是因为民商法学已经形成了坚硬的知识体系,学科内部之间的互引更有可能,因而也就更多。 宪法学比法理学、行政法学的整体实力也弱不少。法理学有8位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超过100次。被引次数在80次左右及以上的,至少还有焦宝乾(浙江大学)、80后的雷磊(中国政法大学)、胡水君(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启梁(云南大学)、魏胜强(郑州大学)、80后的方乐(南京师范大学)6位。行政法学有7位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超过100。被引次数在80次以上的,至少还有郑春燕(浙江大学)、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2位。宪法学只有4位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超过100次。其中郑戈虽是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科的教授,但长期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近年来才转入香港基本法和宪法研究。而翟小波已经调入澳门大学,与大陆地区宪法学界现在鲜有联系。被引次数80次以上的其他宪法青年学者目前还没找到,多数学者的引证次数在50次左右及以下。退一步来说,如果以三大刊篇数计算,准80后(1979年)李忠夏(山东大学)独立发表3篇,已经少见,算是宪法学界的实力青年。类似的,另一位准80后,法理学的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在三大刊上也独立发表3篇,虽然引证次数只有50次,也可以算是法理学界的实力青年。
(四) “长江后浪推前浪”? ——70后与50后的比较
上述的统计45岁以下青年学者的被引次数,是同年龄段的横向比较。他们大部分是70后,少部分是80初。这看上去似乎不错。但如果纵向比较,即是和上一辈知名学者的被引次数相比,这之间的差距还是相当大。有些即使是假以时日,也未必赶得上。由于知名学者范围太广,为了便于精确比较,本文找来历年的青年长江学者与长江特聘教授的被引次数进行直观比较。青年长江学者的评选始于2015年,目前共有15位;长江特聘教授的评选始于2004年,年龄一般限制在55岁以下,评选年龄与青年长江学者相差10岁左右,目前共有31位,如表15所示。其中表中法学的二级学科内填写的特聘教授和青年长江学者的先后顺序,大致是按照评选时间从早往后排的。因此,在本学科排在首位的,也是最早评上的。当然,还有少数是同年评上的。还需要说明的是,学科差异会导致不同学科的被引次数悬殊。但探究具体每个学者被引次数差异背后的原因,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重点还是从整体上将70后与50后进行比较。 表15 长江特聘教授与青年长江学者的被引次数 在表15中,长江青年学者的年龄分布绝大部分是70后、80初,长江特聘教授的年龄分布大部分是50后、60初,但也有几位是70后。特别是50后、60初的长江特聘教授,很多被引次数有数千次。例如,民法学的王利明有8223次,刑法学的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分别有6687、5671、3389次,法理学的苏力和季卫东分别有4332和2359次,刑事诉讼法学的65后陈瑞华有2876次。相比之下,青年长江学者的被引次数最高是670次,在300-700次之间的有4位,100-300次之间的有7位,100次以下的有6位。就整体而言,差距相当明显。 但随着时间的变化,青年长江学者有没有可能超过长江特聘教授?或者说,青年学者有没有可能超过知名学者?就目前来看,被引次数的世代交替的趋势还不够明显。主要分析依据是,通过CSSCI数据库可以做每位学者的被引年代的数据,即是每年被引次数。这样就可以看到每位学者历年被引次数的变化趋势。本文受篇幅和工作量所限,没有为每位学者列出历年被引次数趋势图。但大致简单检索就可以发现,这些50后60初的长江特聘教授,多数仍维持高被引次数,被引次数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这种状况估计还会持续至少10年。这也意味着,青年长江学者的被引次数即使持续增长,但10年内追上那些高被引的长江特聘教授的可能性也不大。 本文同时也发现,个别长江特聘教授包括青年长江学者的被引次数,最近几年已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这说明他的学术影响力在下降,可能与其已经具备足够知名度、或评上教授或获得很多奖项后,不再专注做学术研究有关。
(五) “江山代有才人出”!——70后与80后的比较
包括青年长江学者在内的这一代青年学者,大部分都是70后,少部分是80初。70后与50后相比,整体学术训练要更好。但70后与80后特别是85后相比,虽有优势但劣势也比较明显。例如,统计发现,部分70后的青年学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合作论文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些合作论文,他们真正执笔的可能性比较小。也有个别青年学者过于看重在法学核心期刊,甚至三大刊上发表论文,其中一些论文主题并不是特别冷僻,但几年过去,被引次数仍为0。 目前,80后特别是85后已经全面进入法学界。即使是85后,今年也已经30岁出头了。 他们在学术上大多还是崭露头角,需要先在CSSCI上发表一批高质量的论文,而论文要被比较多的引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存在滞后效应。法学不像自然科学,如果论文,在2二三年内不被引证就会过时,而是需要更长时间会越引越多,才会形成引证波峰。例如,宪法学青年学者中总被引次数最多的张翔,其被引次数最多的作品是论文《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注释37]被引次数为69次。他今年41岁,而发表该论文时只有29岁。
80后的学术训练整体上要好过70后,其实力不可小觑。例如,法理学的戴昕(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史的于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的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朱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的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的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做互联网法研究的胡凌(上海财经大学)。而民商法学的贺剑(北京大学)和法律史的赖骏楠(上海交通大学),则可以视为85后学术水准的代表。大致可以预见,虽然目前法学界的主力军是70后,但再过10到15年左右的时间,80后包括85后的被引次数将会赶超70后。至少会持平,个别学科还会超越。这正所谓“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十数年”。 最后还是要重申,被引次数最多,并不代表该学者的实力最强。特别是分属不同学科,该学科的知识属性、人数规模以及研究问题的大小,对被引次数都有很大影响。这也就不难理解学界为何对引证存有诸多批评,[注释38]但不论怎样,每年全国从事法学研究活动人员成千上万,[注释39]自己撰写的法学论文能够被500多种CSSCI期刊上的论文引用,次数再少,也是对学者写作的一种认可。本文也是在认可的前提下进行写作,以学术的眼光加以讨论。肯定比较片面,也有不少疏漏,真心欢迎指正,更欢迎善意的学术批评。 或许更重要的,本文做法学引证分析,也是希望以此推动学术规范化和评价科学化的讨论。例如,学术写作应从梳理已有文献开始,引证应以必要为限;中国法学界的学术评价不能还停留在只数篇数,哪怕是三大刊篇数的阶段。篇数当然很重要,但引证和同行口碑也是必不可少。这样一种现代多元的学术评价标准,也是在形塑新型的学术卡里斯玛。[注释40]本文的写作,就是在展示法学界的新一代的学术卡里斯玛。这是通过引证来呈现青年一代的研究能力、整体活力和世代更替程度,以此勾勒出当代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效果是否达到,已非作者所能掌控,这只有交给读者——你们来评判了!
本文注释: 1.参见徐爱国: 《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2.参见苏力: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3.参见【法】波丢:《人:学术者》,王作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波丢即布迪厄,后者是国内通行译法。 4.See, Richard A. Posner, Cardozo: A Study in Reput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5.参见张巍:《“海龟”比“土鳖”跑得更快吗?——针对中国一流法学院师资学术表现的一个计量研究》,《光华法学》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8页。 6.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7.参见左卫民:《从引证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8.参见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9.参见侯猛:《CSSCI法学期刊:谁更有知识影响力?》,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562页。 10.参见侯猛:《判决书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引证》,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92页。 11.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法学创新网)更是限缩至16种重要法学期刊,命名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包括:《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 12.See, Brian Z. Tamanaha, Falling Law Schoo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7, pp. 57-58. 13.参见郭旨龙:《谁是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作者——中国知网最新H指数的探索研究》,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248页。 14.“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采用中国知网的数据。其推荐表中有栏目要求填写:“代表性著作和论文请注明中国知网统计的被引用数”。 15.参见《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公示公告》。 16.参见《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公告》。第八届评选工作是在2016年启动,因此,45岁的起算时间为1971年。 17.参见《关于做好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7〕228号)。 18.推荐单位为: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含3个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法学会、接受中国法学会业务指导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直属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9.这种综合因素考虑在“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评选中也很常见。 20. CSSCI的数据来源,是依据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 21.单篇文章被引次数的算法,简化来说,就是总被引次数除以CSSCI发文篇数。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的统计并不严谨。因为现在的总被引次数中,不仅有CSSCI文章被引次数,也包括专著、教科书或报纸文章的被引次数。这是为了减少工作量而简化计算的,实际的单篇被引数应该更低。 22.2017年8月19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在第十二届全国法学青年论坛上,所宣读的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表彰决定,因故只公布9位当选人。因此,本表虽统计了10位但只公布9位学者的数据。此外,本表统计的刊物发文的数量,是以标注独著和第一作者为准,没有统计第二作者的发文数量。 23.例如,顾培东(四川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吕忠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蔡定剑(全国人大常委会)、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括号内标注的是当时的任职单位。 24.本文根据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布的数据对所有120位候选人的被引次数进行了初步统计,囿于篇幅限制,这里只公布被引次数排在前10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25.其中有1位候选人提名奖获得者,目前也是某法学院院长,他的被引次数只有6次。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CLSCL的16种法学核心期刊中也只发表过2篇论文。只能说他所在的学科实在太冷! 26.这样,70后中1970年和1971年出生的,就不在本文统计之内。这两年出生的学者,除了本文之前提到过的十大和十大提名奖获得者以外,至少还有赵晓力(清华大学)、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王志强(复旦大学)、沈岿(北京大学)、葛云松(北京大学)、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应飞虎(深圳大学)等等,他们在其各自学科内的被引次数也相当高。 27.这里所讲的“调入”,并不包括从外校获得博士或博士后出站进入本校。 28.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29.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30.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1.王迁:《知识产权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3.朱庆育:《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4.其他几位80后还有:刘思达、王竹、熊琦。 35.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对湖北京山农村的实证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载《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4期;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36.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7.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8.参见仲伟民:《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几个问题——从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谈起》,《学术界》2014年第7期。 39.估计在8000-10000人左右。根据教育部2012年全国综合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情况表的统计,全国综合院校法学学科的研究活动人员总数为22052人,政法院校总数为5322人。但这里的法学是法学大类,还包括政治学类、社会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保守估计,法学类的研究人数占到法学大类的30%-40%。数据来源参见黄进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40.参见【美】威廉·克拉克:《象牙塔的变迁——学术卡里斯玛与研究型大学的起源》,徐震宇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