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539|回复: 0

李有星:中美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以实现全球投资者真正保护

[复制链接]

395

主题

311

回帖

4413

积分

参议员

积分
4413
发表于 2020-8-9 15: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中美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以实现全球投资者真正保护                                 作者:倪铭娅
2020-08-09 14:55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分享到:
         
                                                              中证网讯(记者 倪铭娅)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8月9日表示,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8日就美国《关于保护美国投资者防范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发表了有诚意和解决中概股跨境监管合作的意见。中美监管机构在秉承资本市场开放、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惩治财务造假和合作协商解决审计监管等重大问题上理念和价值上是一致的,双方具有解决问题的基础。
  李有星认为,企业跨境上市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推动证券跨境监管合作、保护全球投资者权益已经成为重要的全球性议题,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共同解决并共同遵循。中概股公司选择赴美上市,是纽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功能发挥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丰富当地市场资产选择和提高全球投资者投资收益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是件“多赢”的好事。部分中概股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个案,将个案问题政治化,一味针对中国公司,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损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声望和地位,更不利于美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美国哈佛大学Jesse M. Fried教授在内的多位美国学者都指出,强迫中概股公司退市、私有化,只会使持有相关公司证券的美国投资者蒙受进一步的损失。
  李有星说,中概股危机本身就是中美两国证券监管缺乏有效合作机制所导致的,解决办法无疑还是应当回到合作上来,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以落实。中概股公司普遍采用VIE架构跨境赴美上市,注册地在境外,上市地在美国,经营实体又在中国,天然就具有信息披露不透明、跨越不同监管法域的风险。中概股公司及其VIE架构已经成为横亘在中美证券监管法律中间的灰色地带,内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正因如此,加强中概股公司的国际监管合作,是中美两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中美之间过去就达成了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开展了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爆出后第一时间就发表声明并强烈谴责,积极寻求与美国的合作和沟通,美国方面所关注的焦点也是加强证券监管以保护美国投资者。虽然,美国方面一直强调无法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的问题,但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导致的。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来没有禁止或阻止会计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而是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监管合作渠道来交换,并符合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中美双方无疑有着广泛的合作需求和合作基础,双方合作的大门始终敞开的,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李有星强调,中美两国由于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结构不同、监管制度不同,两国在证券监管领域难免存在分歧和摩擦,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历史中,也曾多次出现波折、面临困难的局面。但多年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都秉持开放合作的态度,保持积极沟通,取得了不少成功合作的案例。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无疑应当在过去良好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跨境监管合作,达成有效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采取包括联合检查、交换审计底稿在内的多种措施以加强监管合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国立浙江大学论坛

GMT+8, 2024-11-22 04:39 , Processed in 0.794168 second(s), 10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