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六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台北市
政府转呈内政部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浙江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感情、砥砺校友福利、发扬母校精神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任务如次:
1. 调查会员动态事项,
2. 促进校友联系事项。
3. 办理校友福利事项。
4. 协助母校发展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前浙江省工业专门学校、国立浙江大学及附属高级工业学校、附属高级农业学校历届毕业肆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教职员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1. 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行者。
2. 违背国家民族利益者。
3. 裭夺公权者。
4. 有不良嗜好者。
5. 行为不检有损校誉者。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及享受本会福利设施之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章程,服从决议,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违反章程或妨害本会名誉经干事会审查成立者,得按其情节轻重,由干事会予以警告或经会员大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干事十一人组织干事会。
第+二条 前项干事及候补干事以“无记名连记法”选举之。
第十三条 干事会设常务干事一人,由干事互选之,主持会务,并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四条 干事会职权如下:
1. 执行本会章程规定事项。
2.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3. 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干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干事会下设总干事一人,办理日常业务,其下得分组办事,其佐理人员由干事会就会员中选聘之。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干事会之决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之申请,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干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以下列各项充之:
1. 基金:以劝募方式筹募之。
2. 常年会费:暂定每会员每年二百元。
3. 临时费:视实际需要临时征收之。
4. 捐赠。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收支于每年会员大会中提出报告并公布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干事会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报台北市政府核备后施行,其修改时亦同。